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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务公开是村民委员会按照法律法规和村民自治章程的的规定。以一定的形式和程序,对村民普遍关心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向全体村民公开的制度。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是农村自制的两个重要方面和基本制度。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应当公开的村务包括:
第一,依法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法律规定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包括1.乡统筹的收缴方法,村提留的收缴及费用;2.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3.村集体经济所得收费的使用;4.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5.村集体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6.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7.宅基地的使用方案;8.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第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
第三,就在救济款物的发放情况。
第四,水电费的收缴以及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公布内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
如果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政府机关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村务公开的重点是财务公开。村级财务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财务计划及其执行情况、各项收入和支出、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代收代缴费用、水电费、以资代劳情况以及群众要求公开的其他财务事项。村集体经济组织要认真执行各项财务制度。
在公开的形式和方法上,每个村可以根据本村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灵活多样,可以采用张榜公布、有线广播、召集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等方式。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农村普遍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通知》要求,各村都应当在本村适当的地方,建立专门的公开栏,张榜公布。
综合以上规定,就村务公开而言,应当坚持三项原则,即公开的真实性、全面性和及时性。对法律规定应当公开的内容,村民委员会必须如实公开,不能只公开其中的一部分而对其余部分不公开以逃避群众的监督;在公开的时间上,必须做到及时。凡是需要公开的事项都要尽早向村民公开,也可以采取定期公开的形式。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涉及财务的事项每6个月公布一次,以便接受村民监督。